最新《劳动能力
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 本标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劳动能力
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2006 ) (规范性附录) 劳动能力
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B. I分级系列 a)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烧伤与修复重建外科崔正军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
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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