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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司法鉴定

2016年06月28日 5521人阅读 返回文章列表

       法医是国家司法鉴定人的一种,在公安机关也是刑事侦查中必不可少的核心,相对于临床医生只专注于活体医学,现代中国法医把“活体医学”和“死亡医学”两者同时作为研究对象。法医运用基础医学、临床医学以及相关的刑事科学技术、司法鉴定技术对与法律有关的人体(活体、尸体、精神)和犯罪现场进行勘察鉴别并作出鉴定的科学技术人员。古代法医被称为令史、仵作,主要做简单的尸表检验(并不涉及现代西医科学技术特别是病理学的内容)。在现代中国,法医学已经成为一个复杂的开放系统,积极地吸收着来自数学、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心理学以及计算机科学与工程的知识,集现代科学技术体系于大成,正朝着一条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的道路迈进。正如同国家的法制制度分为司法权、立法权、行政权一样,相应地法医鉴定也正在逐步走向司法鉴定、立法鉴定、行政鉴定三大领域。对于法医而言,人体(活体、尸体)不是目的,法治精神和人权意识才是终极目的,医学科学是实现目的的手段。

鉴定项目

1. 损伤程度鉴定:即轻伤、重伤、轻微伤鉴定或称伤情鉴定。

2. 伤残程度评定:包括交通事故致残、工伤事故致残、意外伤害致残、打架斗殴致残等的评定。

3. 因果关系鉴定:主要是指损伤与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鉴定。

4.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鉴定医院在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若有,与患者残疾之间的关系。

5. 保险理赔鉴定:是否意外伤残、重大疾病、全残、失能达到保险理赔规定。

6. 影像学资料的同一认定:所提供X光片、CT等资料是否为同一人。

7. 损伤后误工时间的审查:损伤后休息时间长短的合理性判断。

8. 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医疗依赖程度鉴定:损伤致残后对护理及医疗的依赖情况判定。

9. 致伤物推断或损伤机理分析:从损伤形态推测致伤物或分析损伤形成机理。

10.后续治疗方案评估:所谓“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治疗所需要的费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2001)》,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版)。 实践中的大量案例证明,受害人即使已经出院,但并非出院就等于“完全治愈”,很多伤者确需在半年、一年甚至更长时间后进行二次手术或其他治疗的。同时,又因其仅一年的法定诉讼时效,伤者会处于索赔的两难境地。因此在做鉴定时,伤者提出作伤残等级鉴定之外,还可以同时委托作后续治疗费用的评估。具体如骨折内固定的拆除、颅骨修补、瘢痕粘连的松解和切除、人工股骨头及残疾辅助用具的更换等。

11. 保险调查。

法医鉴定申请:

一、及时报案。出现了人身伤害后,如病情允许,在不影响伤者生命或日后康复的情况下,可根据案件管辖范围到公、检、法等相应的部门报案。这样可使受案部门对伤情有一个粗浅的印象,同时也确定了日后进行法医鉴定时的委托单位。

二、及时到医院诊治。发生了人身伤害后,在报案后或病情较急时,应及时就到医院诊断伤情,采取必要的治疗抢救措施。伤者对医生诊治过程中书写的病历、辅助检查,如X光、CT的报告结果等应妥善保存。

三、保全固定损伤情况。可采取CT、B超、X光等方式对损伤情况加以保全和固定。有条件的也可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进行保全和固定伤情。

四、及时进行法医鉴定。比较稳妥的办法是及早与法医鉴定机关或部门取得联系,以商定具体的鉴定事宜。进行法医鉴定的机关或部门有:公、检、法三机关及受其委托的法医门诊、司法医院。

法医临床鉴定

       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医疗纠纷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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